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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欧法学院“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比较研究”国际学术会议成功举办

发布日期:2021-05-31    作者:     点击:

2021529日,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通过ZOOM会议平台,举办了以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比较研究Comparative Research on the Categorized Administrative Litigation System)为主题的国际学术会议。本次研讨会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建研究19ZDA163)框架之内的系列研讨会之一,项目首席专家为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

参加本次国际研讨会的专家主要有(排名不分前后):匈牙利罗兰大学Krisztina Rozsnyai教授、Isván Hoffmann教授;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瑞典隆德大学Bengt Lundell教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法官;华东政法大学章志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杨伟东教授;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等。来自中国和欧洲的数十位专家、学者与硕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由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主持,匈牙利罗兰大学Krisztina Rozsnyai教授、Isván Hoffmann教授,中国政法大学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瑞典隆德大学Bengt Lundell教授,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法官,华东政法大学章志远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杨伟东教授依次作了主题发言。在会议的最后阶段,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对会议内容作出了学术总结。

受到疫情影响,本次会议通过ZOOM平台在线上举行,受邀参会的国内外、校内外专家学者以及关注本次会议的老师、同学们通过线上视频会议的形式齐聚一堂。北京时间14:30,中欧标准时间08:30,会议准时开始。

首先发言的是中欧法学院中方联席院长刘飞教授,题目为有关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问题。刘飞教授提出了六个关于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学理问题,希望中外学者能够在会议过程中以及后续的研究中予以解答。这六个问题具体为:1.行政诉讼类型的确切内涵为何?2.行政诉讼类型制度有何功能?3.行政诉讼中如何确定具体诉讼类型的选择?4.应基于何种标准来划分行政诉讼类型?5.各种诉讼类型的具体适用范围如何确定?6.不同诉讼类型之间的相互关系如何?

随后,匈牙利罗兰大学Krisztina Rozsnyai教授和Isván Hoffmann教授首先作出主题发言,题目是匈牙利行政诉讼法改革:变革或革命?两位教授介绍了匈牙利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历史,指出其是一个从改革到革命的过程。匈牙利的新行政诉讼法于2017年颁布、2018年生效。在两位教授阐述匈牙利行政诉讼制度的现状、改革思路和实施效果之外,Krisztina Rozsnyai教授还专门分析了德国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对于匈牙利相关制度的影响。

接下来,中欧法学院欧方联席院长、瑞典隆德大学Bengt Lundell教授发言,题目是瑞典的行政诉讼——2017年行政诉讼法Bengt Lundell教授回顾了瑞典行政诉讼制度的发展演变过程,重点谈到了2017年的行政诉讼法,以及行政诉讼制度在瑞典法院体系中的定位。瑞典在加入欧盟的法律体系后,在本国法与欧洲人权公约产生一定冲突的情况下,致力于在保持本国特点的状况下适应欧盟人权法的需求,他认为,这种坚持本国特色的探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随后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程琥法官发言,题目是对我国行政诉讼类型的反思与建议。程琥法官指出了行政诉讼类型化所具有的局限性,包括:保护范围较窄、限制当事人诉讼请求等。他强调,中国行政诉讼制度是基于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建构起来的制度体系,而行政诉讼类型更多与诉讼请求相关。合法性审查不仅关注原告的诉讼请求,还要结合原告的起诉审查行政行为是否合法。研究行政诉讼的类型,理论研究意义重大,但如果要在现行制度中引入行政诉讼类型制度,则需要进一步结合中国国情。

第五位发言者是华东政法大学章志远教授,题目是中国行政审判实践对诉讼类型化的最新探索。章志远教授认为我国行政诉讼类型化进程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2014年之前,主要集中于理论探讨;第二阶段是2014年行政诉讼法修改之后。在第二个阶段中,行政诉讼类型制度的构造形成了几个具体的发展步骤,具体如下:第一步,2014年修改的行政诉讼法通过规定判决类型,对行政诉讼类型化作出了间接回应。第二步, 201551日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条,将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项所规定的有具体的诉讼请求进行明确的列举,将原有间接回应予以显性化。第三步,2018年施行的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六十八条进一步规定:当事人未能正确表达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其明确诉讼请求。可见,行政诉讼类型化正循着一条螺旋式前进的道路发展。在此过程中,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在四方面推进了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发展,第一,宣示诉讼类型的法律意义;第二,发展了不同类型诉讼的审理规则;第三,理清了不同诉讼类型之间的关系。第四,探索无名诉讼的可能性。

第六位发言者是中国政法大学杨伟东教授,题目是中国行政诉讼类型化的特点和未来发展。杨伟东教授首先提到了行政诉讼类型的几种划分标准,包括按照行政管理领域划分、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基础等。其次分析了类型化的意义,第一在于能够实现对当事人充分、精准的保护;第二能够提高审判效率。他同时指出,实务界和学术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对行政诉讼类型化提出的质疑值得作出进一步探讨。

最后,中国行政法学会副会长、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方世荣教授对本次会议进行了学术总结。方世荣教授认为,本次会议总体上非常成功。方世荣教授首先对前面几位专家的发言逐一作出了点评。此后,方世荣教授也提出了自己的几点看法。首先,他认为行政诉讼类型化的标准是学界的争议焦点,在司法实务中亦难以对不同诉讼类型作出截然地划分;其次,行政诉讼类型化的功能重点在于对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规范化,不同类型的诉讼裁判规则不同,各有其规律性,类型化可以推动人民法院内部统一工作规范,及时有效解决争议。当然,亦不应忽视类型化可能带来的问题。

几位专家学者的发言过程中穿插问答环节,同学们围绕行政诉讼类型制度这一主题进行了提问,与会专家学者对提问进行了有针对性的回应,会议在互动研讨的气氛中圆满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