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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侯佳儒副教授应邀赴荷兰参加“奥胡斯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并做主题发言

发布日期:2014-07-02    作者:国际合作与交流处     点击:

6月28日,我校民商经济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侯佳儒副教授应荷兰王国基础设施与环境保护部和联合国奎克办公室邀请,赴荷兰马斯特里赫特参加“奥胡斯公约”第五次缔约方会议并作主题发言。

7月1日,在“奥胡斯公约”第五次缔约方大会的“非欧盟国家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制度经验分享”环节,侯佳儒副教授就中国相关法律制度的最新发展作主题发言(Keynote Address)。侯佳儒首先指出,在环境信息公开、公众参与环境决策和环境司法救济方面,中国近年来的立法发展成就显著;中国推动相关领域立法的不懈努力,也一直被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视为非欧盟区国家的典范;但由于中国具有悠久的“人治”历史文化传统、中国现阶段处于转型时期的特殊国情以及现行法在立法技术层面仍然存在不足,相关领域法律的实施仍与公众期待存在差距。如何把纸面上的法律(law on paper)转变成实践中的法律(law in practice),即是中国未来立法的重点,也是现实的挑战。总体看来,中国目前的立法现状尚有不足,但前景大好,却也任重道远。

7月1日,在联合国奎克办公室组织的边会上,侯佳儒副教授进一步就中国环境执法现状、困境及其成因做主题报告。侯佳儒首先引用中国古代“南橘北枳”的故事引出其发言主题:任何法律制度移植成功与否,需要特别关注法律移植的文化土壤和继受国的国情;虽然这是一个全球化的时代,但环境领域问题的解决最终却是一个本土化的问题。侯佳儒通过引用前联合国秘书长科菲·安南对《奥胡斯公约》的评价“尽管《奥胡斯公约》是区域性公约,但它的重要性却是全球性的”提出对安南这句话稍作修改同样正确,“《奥胡斯公约》是区域性公约,它的执行也最终将是区域性的”;中国在移植和借鉴奥胡斯公约法律制度过程中通过“本土化”而积累的立法经验,奥胡斯公约成员国将这一区域性公约进行“本土化”的过程中,同样可以获得重要启示。

《奥胡斯公约》全称《在环境问题上获得信息、公众参与决策和诉诸法律的公约》,于1998年6月25日经联合国欧洲经济委员会在第四次部长级会议上通过,该公约是环境信息公开领域的重要里程碑。